南京大学金陵学院
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2011年修订)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2005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学籍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分入学、报到与注册;课程、学分与免修;课程考试与成绩记载;缴费标准与缴费方式;副修(双学位)、转专业与转学;休学、复学与保留学籍;退学与试读;纪律与考勤;学籍处理、奖励与处分;毕业、结业、肄业;学士学位;出国(境)学习;附则等项。
二、入学、报到与注册
第三条 凡经全日制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按招生规定被本校录取的新生,均入本校一年级学习。
第四条 新生应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来校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提前一周写信(或其他通讯方式)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相关证明,向所属学院办公室请假,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报到后,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本校指定医院进行体格复查,复查合格的准予办理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经本校指定医院诊断,认为经过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应自通知之日起两周内离校,不按时离校者取消其保留入学的资格。
第六条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病情确已痊愈者,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保留入学资格的决定,到所属学院办公室签署意见,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并持其证明,向教务处申请入学,随同下一年度的新生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将按照招生规定进行政治、文化复查。经过注册且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经复查确认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处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所有学生必须按校历规定的时间到校。到财务处交纳本学年应交费用后,凭交费单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学生虽到学校,但没有按规定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均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学制、学分、课程与免修
第九条 我校实行学分制与弹性学制,学生学习的总学分为160左右,全日制本科各专业的标准学制为四年,最长修业年限为六年;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或延期毕业。
学分是学习量的计量单位,一门课程的学分以该门课程授课课时数为主要换算依据,在各专业教学计划中有明确规定。
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通修课、学科核心课和选修课三大类,其中通修课学分为30-55;学科核心课学分为40-65;选修课学分为40-65。通修课指全校公共基础课、文科或理科公共基础课;学科核心课指学科群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选修课指全院公共选修课,文化素质课和专业及专业方向选修课。通修课和学科核心课全部为必修课,其学业成绩与学士学位授予挂钩。
第十条 所有全日制本科生都必须按照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数修读指定的通修课程和学科核心课程。修读文化素质教育课程必须符合如下规定:所有学生必须完成10个学分文化素质教育课程。其中,①所有学生都必须选修4个学分的艺术类课程;②理工类学生必须选修4个学分的人文社会科学类文化素质课程;③文科类学生必须选修2个学分的自然科学类文化素质教育课程和2个学分的非本专业人文社会科学类文化素质教育课程;④所有学生可以根据自己需要任选2个学分的文化素质课程。专业方向选修课程由学生根据所在专业开出专业方向课程自由选择。
第十一条 学生应在每学期期末考试前一周办理下学期的选课手续。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可按教学计划规定的选修课学分数进行选课。各类课程均有其系统性和连续性,学生选课时应先修读先行课程,再修读后续课程。
第十二条 学生某门课程的预备知识基础较好,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可选读高一档次的同类课程。
第十三条 学生经过规定手续选读的课程,应该按时上课,参加考试。未经办理选课手续,擅自听课、考试者,其考试成绩不予承认。学生不得选读与学位课程或通修课程上课时间冲突的课程。有些学生自学能力很强,经任课教师审核同意,学院院长或系主任批准,可以申请不跟班听课,但须交作业并参加所有测验和考试。
第十四条 学生对选修课程的学习必须严肃认真,不能草率从事。经过审批注册的选修课程不能任意退选,如果确属选课不当,或不符合选修条件者,必须在上课两周内,征得选课指导教师同意,及时申请改选其它课程,办理选课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 为了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申请免修学科专业课程。
学生经过自学,认为已经系统掌握某门课程的内容,可在开学初提出免修申请,参加统一组织的免修考试。免修考试在开学上课后一周内进行。
申请免修课程者,须提交有关课程读书笔记和习题演算等自学材料,经任课教师或教研室主任口头询问和审查同意,方可参加免修考试。
通修课程中的政治、德育类课程不得免修。
第十六条 申请免修课程考试手续:凡愿参加免修考试的学生,应认真填写“南京大学金陵学院免修课程考试申请表”,经任课教师或教研室主任同意、院长或系主任审核批准后,参加统一安排的考试。
免修考试必须按照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考核全部内容。
第十七条 免修课程考试的成绩85分(含85分)以上者,可同意免修,给予应得的学分,并按实得成绩记入学籍档案。若要另外选修其它课程,应在每学期开学后10天内按照规定办理选课手续。
四、课程考试与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 凡是办理过学籍注册手续的学生,所修读的课程,都要进行考试,考试成绩载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 考试的主要方式为:闭卷笔试、课程小论文、读书报告、文献综述、操作考试、口试,或口、笔试兼用等;也可采用其它方式进行考试。所有方式均需按规定结合课内外作业、平时测验等综合评定成绩。
第二十条 考试成绩评定,必修课程均采用百分制记分。
选修课可采取五级评分制或百分制计分,五级评分制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评分制与百分制记分的换算规则为优-95;良-85;中-75;及格-65。
凡是课程考试成绩在60分和60分以上者,即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为了综合考察学生的学习成绩,应计算平均学分绩,某一门课程学分绩的计算方法为:
课程考分÷20×课程学分数=该门课程学分绩,学期或所有课程平均学分绩计算方法为:
∑(课程考分÷20×学分数)
∑课程学分数
选修课的考试成绩不列入平均学分绩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毕业论文或毕业实践的成绩,除按百分制记分外,应附简短评语,由指导教师提出意见、答辩小组或委员会视学生答辩情况讨论确定。学生集体完成的毕业论文,以个人承担部分或发挥作用的大小作为评定成绩的根据。
第二十二条 学生首次修读的课程考试不及格,可以参加补考。补考成绩在60分以上的,一律按60分记入学籍档案;补考不及格可以申请重修并缴纳课程学分学费,重修不及格者,不得参加补考。公共选修课与实践类课程不组织补考。
第二十三条 学生考试成绩在60-70分之间,允许学生再次重修该门课程以取得更好成绩,但是在申请注册重修的同时,必须书面申请注销原考试成绩,并在相应学期开学二周内办理重修手续;原考试成绩一经注销不得恢复。
第二十四条 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学习的学生,经我校指定医院检查并出具证明,可由体育课转修保健体育课,保健体育课考核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但需注明是保健体育课。
每学年结束,学校应按教育部规定的《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对学生进行综合考评、确定等级,其成绩记入本人《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在学生毕业时放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每学年所完成学分数应进行宏观控制,无法完成最低学分数要求的学生,原则上作退学处理。第一学年最低完成学分数为28,第二学年累计为56,第三学年累计为84,第四学年累计为112。允许学生在六年内完成学业,六年内不能完成学业者,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加考试,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按时完
成答卷。凡无故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卷者,以旷考论处,考试成绩按0分记录。该课程必须重修并缴纳课程学分学费,重修成绩达到合格以上者,一律按60分记入学籍档案。
凡考试时有作弊行为者,取消其考试资格,考试成绩以0分记录,该课程重修成绩达到合格以上者,一律按60分记入学籍档案。
五、副修(双学位)、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 为适应复合型、应用型、创新型人才培养的需要,推进全面学分制改革,开放优质教育资源,鼓励学生根据个性化需求自主构建知识结构、选择专业发展路径,学校实行副修(双学位)与转专业制度。
第二十八条 副修是指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另一个专业约30个学分的一组学科专业类课程,成绩合格者,学校发给副修证书。双学位是指学生在完成副修专业课程学分的基础上,再修读约15个学分的一组学科核心课程,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双学位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主修专业已经取得的副修教学计划所包含的课程学分,可以申请免修并豁免本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要求与限制
学生参加副修专业学习所获得的学分,符合公共选修课要求的,可以申请作为公共选修课学分记入主修专业学籍档案。
第三十条 学生应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完成副修或双学位修读计划。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参加副修课程学习,除按正常学分收费标准收费外,不再另收其它费用。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提出转入其它专业申请前应认真阅读这些专业的教学计划,尽可能深入了解分析这些专业的内涵、特点以及与自身的兴趣、特长与学习基础匹配与否。
第三十三条 转专业的规模与时间安排应在稳定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开展。学校根据教学资源与条件,对转专业的年级和学生人数实行必要的宏观调控。学生可在标准学制第二学期与第四学期,按照学校公开发布的具体实施办法申请转专业。
第三十四条 凡提出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思想品质优良;
2. 学习态度端正;
3. 对申请转入专业有一定的特长和志向。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1. 学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 标准学制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
3. 在校期间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
4. 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专业记录者。
第三十六条 因公伤事故或患某种疾病、生理缺陷申请转专业者,经由本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其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其转入有关专业。
第三十七条 因特殊情况,学校认为应转专业的学生,由学校甄别情况作出安排。
第三十八条 转专业后已取得的学分按下列规定计算:
1. 与转入专业同档或高一档的通修课、学科核心课程学分仍然有效。低于转入专业的通修课、学科核心课必须重修。
2. 其它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无关的课程,可计算为选修课学分。
第三十九条 学生跨省跨校转学,须由转出学校发函与拟转入学校联系,征得转入学校同意,经转出学校所在省教育厅批准,并报转入学校所在省教育厅批准后,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手续。
凡转入我校者必须为省级以上本科院校的学生,并提出充分的转校理由,否则不予受理。
六、休学、复学与保留学籍
第四十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 因病经县、区及有关专科医院诊断,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年上课时间三分之一者;
2. 在一学期内因其它原因请假导致缺课超过上课时间三分之一者;
3. 因某种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四十一条 本科学生因故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特殊情况经学院批准,可延长休学年限,但累计不得超过四学年。
第四十二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1. 不享受贷学金、奖学金;
2. 户口不迁出学校;
3. 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回家疗养。病休期间医疗费用按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二周持有关证件申请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其已恢复健康,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 要求复学的学生,由学校有关部门进行政治复查。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应取消其复学资格;
3. 经学校批准复学的学生,一般应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四十四条 允许学生参军入伍或有条件学生停学创业,参军入伍或停学创业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情况特殊者,不超过4年。学生参军入伍或停学创业,应提出申请并提交入伍通知书或创业方案,经所在学院院长审核同意,学校批准,并办理保留学籍手续,方能予以实施。学生参军入伍或停学创业期间发生的一切经济纠纷、司法纠纷均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四十五条 在校学生联系和办理自费出国手续,可办理退学或保留学籍。保留学籍年限原则上为一年。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保留学籍一次。
第四十六条 办理保留学籍手续的时间,只限于学期结束前两周内进行,保留学籍期满办理复学时间,只限于新学期开学前两周。
第四十七条 在保留学籍期间不得要求复学。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论处。
第四十八条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允许到教务处办理旁听手续,交费旁听。学生在保留学籍期满办理复学手续后,旁听获得的成绩可记入学籍档案。学生未办理旁听手续而擅自听课者,其考试成绩不得记入学籍档案。
第四十九条 学生休学、复学,应向所属学院提出申请,由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后送学校教务处审核批准。
七、退学、试读
第五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 有既往病史,由于本人隐瞒而录取在限考专业者;
2. 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病或其它严重疾病,经休学两年内治疗未痊愈者;
3. 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4. 第一学年学分达不到28;第二学年累计达不到56;第三学年累计达不到84;第四学年累计达不到112学分者;第五学年累计达不到140学分者;
5. 未办理请假或休学手续,擅自离校累计超过两周者;
6. 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7. 休学期满复学时经政治审查或身体复查不合格者;
8. 旷课累计达50学时者;
9. 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六年者(含休学、保留学籍时间);
10.出国(境)学习逾期未归者;
11.本人申请退学者;
12. 因其它特殊情况,学校认为必须退学者。
第五十一条 因学业成绩不良,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需要退学者,可申请试读一年。试读期间,所有重修课程成绩及格者,可继续就读,试读不合格者,必须办理退学手续。试读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五十二条 退学手续:由学生所属学院院长签署意见,经学校教务处审核,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三条 学生退学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第五十四条 对退学学生发给退学决定,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退学决定文件生效后,退学学生应在三日内办完离校手续。
第五十六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五十七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细则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一条规定办理。
八、纪律与考勤
第五十八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十九条 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上课时,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学生因病请假一天以上,须附医院证明。请事假的学生须附有关证明。学生请假需提出书面申请,一天以内由年级导师批准;一天以上一周以内,填写请假单,由所在学院院长批准;一周以上由所在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报送学校教务处批准。请假人在向任课教师请假时须出示具有上述审批手续的请假单。
第六十条 学生因公、因病(须经本校指定医院证明,其他医院证明无效)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正常参加期末考试的,必须填写《南京大学金陵学院缓考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属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后报送教务处批准,未经批准者以旷考论处,课程成绩以0分记,必须重修。缓考成绩以实际得分记入期末考试成绩。
第六十一条 学生请假期满,应向批准人销假;如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六十二条 凡经注册的课程必须按时上课。学生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缺席,以旷课论处。累计旷课达50学时者给予退学处理。旷课不足50学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1. 旷课达20至29学时,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处分;
2. 旷课达30至3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旷课时数按每天实际上课时间计算。各类实习、军训、社会调查期间,未经同意擅自离队,每天按4学时计算。)
第六十三条 学生请假超过一学期上课时间三分之一(以校历为准,下同),应办理休学。
请假缺席次数达到某门课程一学期上课时间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达到某门课程一学期作业量的三分之一,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课程成绩按0分记,并且必须重修。
体育课每学期请假缺课三分之一,作不及格记录,必须重修。
九、学籍处理、缴费标准与缴费方式
第六十四条 南京大学金陵学院系独立学院,主要依靠自筹资金办学,故不考虑减免培养费。专业学费、学分学费与住宿费等有关收费均按照江苏省教育厅与物价局共同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五条 学生重修课程按照学分学费标准交纳重修课程费。
第六十六条 经批准转专业者,在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到教务处与转入学院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十七条 因学习成绩原因经批准延长学习年限,在校修读年限不得超过六年。第五学年起,应按第五学年的当年学生入学交费标准交纳学费、住宿费。
十、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八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锻炼、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等称号或其它单项荣誉称号。
第六十九条 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及不同类别、等级的奖学金等等。“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获得者的事迹材料归入学生档案。
第七十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有下列五种: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开除学籍。
第七十一条 留校察看原则上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间能认真改正错误和有显著进步的可终止留校察看的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应开除学籍。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将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1.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
2.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
4.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第二次考试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者;
5.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篡改考试成绩,情节严重者;
6.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
7.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第七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七十四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七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七十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开除学籍、退学处理或违规、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七十八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内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内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八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一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八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十三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八十四条 有关学生考试作弊的认定和处理,按南京大学金陵学院关于考试纪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毕业、结业、肄业
第八十五条 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着重点应放在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第八十六条 学生德、体合格,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通修课程、学科核心课程和文化素质课程及按第九条规定的总学分数,准予毕业。
提前修满规定的课程和总学分数,成绩优良,平均学分绩文科达到4.3、理科达到4.0,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八十七条 标准学制期满,学生仍有通修课程和学科核心课程重修成绩不及格者,不及格课程和未修课程不超过12学分的,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转入下一年级学习,并在第八学期结束前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延长学习时间的,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不符合结业条件的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除未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外,其它条件均符合毕业标准的学生,作结业处理。
受留校察看的学生,凡毕业时未终止其留校察看处分的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但结业后一年、最长修业年限内,可由本人申请,工作单位出具其工作以来思想、政治、品德、业务等方面的书面鉴定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八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因学业成绩差终止学业而又未达到结业标准的,发给肄业证书。
第八十九条 学生因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结业者,允许在结业后二年、最长修业年限内重修所缺课程,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九十条 作肄业处理的学生,不允许重修课程,不得换发结业证书与毕业证书。
第九十一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或学历证明)。
十二、学士学位
第九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和《南京大学金陵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凡达到以下条件者的学生,可以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向南京大学金陵学院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 系统地、坚实地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经审核准予毕业;
3. 初步掌握一门外国语,能顺利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刊,并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在合格以上(艺术类专业、外语类专业等特殊专业的学位外语水平要求另订);
4. 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基本知识和用机操作能力,文科学生必须获得江苏省非计算机专业的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证书,理工科学生必须获得江苏省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或其以上合格证书;
5. 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6. 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通修课程和学科核心课程,成绩达到《南京大学金陵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规定的学位授予标准者。
第九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 受过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或受过两次处分者;
2. 在校期间有学术剽窃和造假、篡改成绩行为者;
3. 退学试读者;
4. 在校期间未取得学校规定的有关科目统测成绩者 (如全国四级外语统测、全省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等级统测等);
5. 通修课程和学科核心课程,达不到南京大学金陵学院授予学位条件者。
在校期间曾有一次考试作弊行为者,一般情况下不授予学士学位,但若其后在学习等方面有特别突出表现者,经本人申请,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视情况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十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为:
1. 学生毕业前,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申请;
2.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应届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将拟授予或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及理由上报教务处;
3. 教务处根据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及原因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确定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4. 学校举行毕业典礼,宣布授予学士学位名单,颁发学位证书。
第九十五条 因没有完成规定学分而成为结业者,允许在结业后最长修业年限内重修所缺课程,成绩合格并达到第九十二条所规定的要求,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十三、出国(境)学习
第九十六条 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自费出国学习的在籍学生,经过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后,可以到教务处办理有关出国成绩单,相关证书等审核手续。
第九十七条 凡经学校组织选拔的赴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生,须签订《南京大学金陵学院国际合作交流项目学生出国学习协议》,正常缴纳学费,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按期返回,签订协议并正常缴纳学费的学生,可以申请将在国(境)外高校修读的学分转换为我校相应课程学分。
第九十八条 凡参加赴国(境)外交流学习项目的学生,应按规定按时返校,未经学校批准延长学习时间的,作退学处理。
十四、附 则
第九十九条 本细则适用于二○一一年九月一日以后进入我校学习的全日制本科生,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一百条 本细则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它有关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